广西保险经纪公司转让|保险经纪牌照收购行情合适-快去办
| 更新时间 2024-10-06 07:30: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基本情况 没有任何不良情况 许可情况 手续齐全价格合适 是否在转 目标公司股权正在转让中 联系手机 13521170027 联系人 刘博超 立即询价 |
详细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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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相关知识摘要:
第七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,未按规定制作、出示客户告知书的,由保监会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处1万元以下罚款;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,处1万元以下罚款。
新《保险法》第 118 条规定:“保险经纪人是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,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,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。”
(二)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。
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捏造、散布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,不得以、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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