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保险经纪牌照转让|保险经纪牌照收购股权清晰-快去办
| 更新时间 2024-10-06 07:30: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基本情况 没有任何不良情况 许可情况 手续齐全价格合适 是否在转 目标公司股权正在转让中 联系手机 13521170027 联系人 刘博超 立即询价 |
详细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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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相关知识摘要:
第六十三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,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:
第二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:
(一)编制或者提供的报告、报表、文件或者资料;
第七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合并、分立、解散,或者发生第十八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,由保监会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不得超过3万元;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,处1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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