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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保险公估牌照转让|保险公估牌照收购非常干净-快去办

更新时间
2024-10-06 07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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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博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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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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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相关知识摘要:
第六条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,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:
(三)伪造、擅自变更保险合同,销售假保险单证,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;
(二)拒绝、妨碍依法监督检查。
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,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%缴存,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,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;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,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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