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保险代理牌照转让|保险代理股权收购行情合适-快去办
| 更新时间 2024-10-06 07:30: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基本情况 没有任何不良情况 许可情况 手续齐全价格合适 是否在转 目标公司股权正在转让中 联系手机 13521170027 联系人 刘博超 立即询价 |
详细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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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中介相关知识摘要:
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捏造、散布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,不得以、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。
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,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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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条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;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,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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