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保险经纪公司转让|保险经纪牌照收购行情合适-快去办
| 更新时间 2024-10-06 07:30: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基本情况 没有任何不良情况 许可情况 手续齐全价格合适 是否在转 目标公司股权正在转让中 联系手机 13521170027 联系人 刘博超 立即询价 |
详细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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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相关知识摘要:
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》已经2009年9月18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(四)为委托人提供防灾、防损或者风险评估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;
第七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由保监会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;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,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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