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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汇总
四川保险公估牌照转让|保险公估股权收购收购找我-快去办
发布时间: 2023-03-23 10:02 更新时间: 2024-10-06 07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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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相关知识摘要:
(四)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。
第九十一条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,我国参加的有关条约和保监会另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

第七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出租、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,由保监会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;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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