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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汇总
黑龙江保险经纪公司转让,无不良在-快去办
发布时间: 2022-10-28 09:54 更新时间: 2024-07-07 07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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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中介相关知识摘要:
第七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披露或不实信息,误导客户,或向客户隐瞒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与保险公估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,欺骗客户的,给予警告,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
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

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,或者根据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决议解散,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,应当经保监会批准后解散

黑龙江保险经纪公司转让,无不良在-快去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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